有诊断证明,单位就一定要批病假吗?
我们认为,即使是医疗部门出具了诊断证明,也建议了休息,但单位并不一定要批病假。我们的这个观点较有颠覆性,为了增加说服力,我们在文中提交了生效的案例予以证明,另外,我们对于减少泡病假的行为,也作了一些建议,供参考。
我们曾写过关于如何处理泡病假员工的问题,也即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允许即休假如何以旷工处理的问题,这就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员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类似的疾病证明中有休病假的建议,可以不批准吗?
是的,可以不批准,别不相信。
案例一:“享有病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否准予病假,用人单位也拥有审核的权利。劳动者提出病假申请,用人单位要求审核所以申请病假的相关就医资料,属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限……在公司已明确规定不履行相应的病假请假手续将视为旷工的情况下,王某某仍拒绝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原审判决认定可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850号】。
由上案例可知,在用人单位有合理请假的程序规定时,即使员工真的生病需休假,但如果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亦会被认定为旷工。
需要说明的是,休完假后再补交完整的材料补请假也不妥当,除非当时确实无法提交资料,比如因病行动不便等,否则也会被认定属于旷工。但泡病假的病因,多数并不存在无法按规定提交资料的情形。
关于这个观点,恐怕大部分人都会反对,上网搜索一下,发现网上都是一边倒的持要给休假的观点,但其实不然。
我们认为,各式各样的休假依据,无论是疾病诊断证明书也好,医疗单也好或是其他名称不同的诊治材料也好,多是用“建议”两字,建议休假。我们认为,病休建议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提出的建议,但不是病休决定书。因此,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才是最终的依据。
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由此可知,休假需要企业审核批准,在员工请病假时如其病情未达到必须离岗休治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不予审批。
案例二:在邵某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五终字第524号】中就认定“上诉人邵某虽于2013年1月26日、29日先后两次通过公司OA系统递交过请假申请审批表,但未得到被上诉人单位的批准,且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在请病假时其病情已达到必须离岗休治的程度,故上诉人擅自离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被上诉人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制度上作好应对
(一)病假的工资除合法外,还需合理。同时规定病假的时间和职务升迁、工资增加、年终奖金、全勤奖发放等结合,杜绝泡病假反而获益的可能性。对于病假工资,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59条中有明确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除此之外,各地一般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二)在病假的制度中规定: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制度中说明请假的程序,并说明是否批准,由单位决定。同时规定单位有权对职工的病假进行审查、请假时要本人亲自到单位申请;
(四)严格的请假程序,规定要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原件核对并签名复印件交单位,同时规定请假要填写相应的请假单。另外,对于一些需休假超过一定时间的疾病,还需提交相应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五)规定了休假的病假证明需用工所在地的正规医院出具,对于休假时间较长的情形,规定需用工所在地三甲(如有)医院出具。
关于单位如指定由某家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是否合理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如果规定由用工所在地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才有效,我们认为是合理的,对于需较长时间休假的情形,由三甲医院出具病假建议书也具有合理性。
除了制度中规定外,最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连续休病假的达到多少天职工,可以调整岗位。当然,如果岗位的约定明确具体的岗位则风险更低。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休假一定时间后,单位可以安排其他员工顶替,则该员工只能担任其他岗位的工作。
(一)探访。
对于住院或在家休养的职工,要探望,除了可以准确找出泡病假的职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给予真正生病职工关怀。
(二)陪同看病。
对于泡病假的员工,在其到医院看病时,由专人陪同。
(三)在病假申请书中,应有员工本人的声明:如病假申请虚假,则属于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的补偿。
(四)对于明显不合理的病假,应到出具病假建议的医院调查,往往能找到员工泡病假的证据。
案例三:在宋某山与广州某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49号】,主治的医生就对于出具的病假建议书说了证明“宋某就诊时要求休一个月,我不同意称最多休三天,宋某就吵闹并称已和单位沟通好了,不开假单就投诉我,我开出一个月的假单违反了医院的规定。”,该证明对于裁判结果无疑起到根本性的作用。
蔡飞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邓姗律师,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首届、第二届辩论赛冠军、十佳辩手,广州市首届检察官与律师控辩大赛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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